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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如何认定技术服务合同的范围

    发布时间:2016/03/15 点击量:0

      技术服务合同的范围应包括以下方面:
      
      (1)产品设计服务,包括关键零部件、国产化配套件、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,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;
      
      (2)工艺服务,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、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,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;
      
      (3)测试分析服务,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,新产品、新材料、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,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;
      
      (4)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,包括计算机硬件、软件、嵌入式系统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,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(CAD)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(CIMS)的推广、应用和技术指导等;
      
      (5)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;
      
      (6)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、分析和检索;
      
      (7)农业的产前、产中、产后技术服务,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,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、品质、发展新品种、降低消耗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。
      
      (8)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;
      
      (9)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、进行基因重组;
      
      (10)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;
      
      (11)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。
      
     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,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。